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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义木箱 出境产品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条例

文章出处:荣发新闻 责任编辑:东莞市荣发卡板制品有限公司 发表时间:2012-07-12
  

忠义木箱 出境产品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条例

为避免上述问题出现,广大出口企业一是必须高度重视出口货物木质包装(包括木箱、木托盘、木垫板、衬木等)的检疫问题,出口前要了解进口国对木质包装的具体检疫要求;二是不要使用未经检疫处理的木质包装,避免因小失大;三是木质包装要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的出境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四是对已经除害处理的木质包装,在存放、使用过程中要防止有害生物的二次感染,避免与未处理过的木质包装混用。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于2002年3月,制定了《国际贸易中的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我国从2005年要求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2008年底再次作出重申。目前,北美、欧盟以及澳大利亚、日、韩等国家和地区,都相继根据《准则》修订了其进境木质包装检疫法规,要求进境木质包装按国际标准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

木质包装报检单证要求如下:
为方便通关,进出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应在相关贸易单证(如提货单、装箱单等)上注明或单独声明木质包装IPPC标识加施情况;未使用木质包装的,应提供无木质声明或在相关贸易单证上予以注明。货主或其代理人凭上述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列明的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实施处理,并按照附件2的要求加施专用标识。
第二条
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对标识加施企业的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设施、人员及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颁发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证书,并公布标识加施企业名单,同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标识加施资格有效期为三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连同不予颁发的理由一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擅自加施除害处理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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